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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鳳補字第000066號簡培娟之補費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之113年度鳳補字第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培娟之補費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鳳補字第6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補費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培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孟琳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