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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000013號李孟芬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執聲春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孟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13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孟芬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春股書記官李佩穎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