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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246號吳松林即王清木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實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雄院國111重訴實字第2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松林即王清木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民事三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曹德英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