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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雄小字第000912號劉嘉德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揚113年度雄小字第9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嘉德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雄小字第912號給付酬金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冒佩妤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