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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訴字第000022號劉素蘭之命被告20日內提答辯書狀、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五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雄院國113審重訴晴五字第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素蘭之命被告20日內提答辯書狀、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2號返還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素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展榮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