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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21號盧譽心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咸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雄院國112訴咸字第14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譽心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盧譽心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本次庭期傳訊證人陳佩君;原定113年4月30日上午11時15分言詞辯論程序庭期取消,改至上開庭期。
四、被告盧譽心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姿敏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