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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雄小字第000924號盧千滬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證物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千滬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證物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雄小字第92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證物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5月29日上午09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誠桂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