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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簡字第001732號賢成推進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文賢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揚112年度雄簡字第17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賢成推進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文賢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雄簡字第1732號給付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6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冒佩妤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