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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雄小字第000106號郭芳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臻113年度雄小字第1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芳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雄小字第1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6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弘杰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