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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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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3799號陳雅慧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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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陳雅慧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司票字第3799號本票裁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陳雅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宗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99號
聲 請 人 陳雅慧
相 對 人 鄭詠潔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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