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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雄小字第000533號蘇秀霞之撤回通知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艾113年度雄小字第5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秀霞之撤回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雄小字第533號清償分期款事件,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麗文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