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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000215號楊柏彥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守
主 旨:公示送達楊柏彥之裁定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3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
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撤緩字第215號楊柏彥聲請撤銷緩刑案
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蔡靜雯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