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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鳳簡字第000198號陳澤明之書狀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之113年度鳳簡字第1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澤明之陳報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鳳簡字第198號清償債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陳報狀繕本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澤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孟琳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