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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19號小月半複合式餐飲即莊宗樺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相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雄院國113訴相字第2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小月半複合式餐飲即莊宗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訴字第219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小月半複合式餐飲即莊宗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翊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住詳卷
被 告 小月半複合式餐飲即莊宗樺
住詳卷
居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零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新臺幣)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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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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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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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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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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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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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萬1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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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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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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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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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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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萬8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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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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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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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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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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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萬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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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