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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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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53號王瑞儀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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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孝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雄院國113訴孝字第4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瑞儀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53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瑞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9時25分(原定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25分之庭期取消)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王瑞儀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宜璋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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