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185號許紫慧之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文字第1141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紫慧之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185號債權人高銘隆與債務人許紫慧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文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