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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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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7616號吳宇洋之收取命令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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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宇洋即吳松珀即吳冠緯即李冠緯之收取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7616號債權人郭育廷與債務人吳宇洋即吳松珀即吳冠緯即李冠緯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水股書記官李柏親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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