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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16號李奕慶之陳述意見通知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奕慶之陳述意見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陳述意見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奕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宗諺
主旨:請於收到本通知後七日內具狀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逾期未表示意見者,本院將依法裁定,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旨揭事項應使台端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檢附聲請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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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9161003pdf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