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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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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116號張李淑秀之扣押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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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李淑秀之扣押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71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李淑秀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丞股書記官蕭主恩
 

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執助丞字第171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興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71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O秀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對旨揭債權,在新臺幣(下同)13,700,000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三、如無可供執行之債權,亦請復知本院,執行扣押存款金額扣除手續費後已無餘額者,毋庸執行扣押。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亦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向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五、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機關)及發文字號。
六、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前,得將旨揭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
七、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當日存款,不及於其他分行。
八、旨揭債務人如有查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相同,而帳戶名稱不符者,亦請依本命令予以扣押,並將該資料復知本院。
九、扣押帳戶如係供債務人領取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榮民就養給付等其他依社會福利法規所發放之津貼或給付之用者,請一併檢附最近3個月轉帳存入紀錄,俾供本院審酌。如係依法設立之禁止扣押專戶,則逕向本院陳明該專戶之種類及設立依據。
十、如扣押帳戶經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列為警示帳戶,仍請依本命令予以扣押,並向本院陳報前案扣押情形。
十一、債權人如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表示意見,逾期即不予審酌。
★債務人如姓名有誤,而身分證字號無誤者,則仍請予以扣押並儘速陳報本院。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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