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1604號湯首柔之113年5月30日之拍賣通知1件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湯首柔之113年5月30日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16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湯首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丞股書記官蕭主恩
 

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丞字第14160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0樓*財稅大樓*),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16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湯首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旨揭不動產進行拍賣程序。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經法院裁定破產、准予保全處分、開始更生、清算等依法應停止執行之事由者,應儘速向本院陳報。倘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旨揭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債權人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倘債權人未依法承受時,即視為撤回本件不動產之執行。
  五、旨揭不動產如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
  六、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本院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旨揭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異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
附表:

112年司執字141604號 財產所有人:湯首柔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三民區
建德
692-1
307
12分之1
256,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民國113年1月12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編號1土地為共有地,現為高雄市三民區華德街72巷巷道,供眾人通行使用。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注意背書記載(有無禁止背書或是否背書連續),需可入國庫。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編號1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目前供公眾通行,合法使用土地方式受有限制,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八、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九、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