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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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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000195號應受送達人鄭有成、王懋嘉之裁定正本(債權表異議)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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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消債清司揚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有成、王懋嘉之裁定正本(債權表異議)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佳穎(原名:吳幸霖、吳孟樺)間執行清算事件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揚股書記官陳瓊芳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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