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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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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鳳小字第000384號被告王祈成即一成計程汽車行、陳志強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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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重113年度鳳小字第3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祈成即一成計程汽車行、陳志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鳳小字第3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家瑜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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