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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雄簡字第000128號林坤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揚113年度雄簡字第1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坤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雄簡字第1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8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冒佩妤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