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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雄小字第001053號張建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揚113年度雄小字第10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建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雄小字第105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6月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冒佩妤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