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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33號黃錦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發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雄院國112重訴發字第1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錦川(出境)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16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綵蓁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