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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簡字第001051號楊洪之起訴狀繕本、庭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0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楊洪之本院庭函、民事起訴(債務人異議之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雄簡字第10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件。
二、起訴狀繕本係原告彭仁志對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惟彭仁志於起訴後死亡,故以庭函通知楊洪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三、應送達之本院庭函、起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振祐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