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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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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8755號鷹城企業有限公司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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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鷹城企業有限公司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75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鷹城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丞股書記官蕭主恩
 

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執丞字第3875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收取新台幣14,725元之存款債權。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75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鷹城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扣押旨揭債權,第三人就旨揭金額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准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未依期限異議者,本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四、第三人於依本命令辦理前,又收受其他扣押命令,而其扣押金額超過債務人之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旨揭債權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並將其事由向各執行法院陳報。
五、債權人及第三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收取情形。
(六、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於超過如說明二金額範圍部分,因第三人之聲請,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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