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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000142號羅仲洋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及函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執全修字第1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仲洋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及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羅仲洋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修股書記官鄭伃倩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