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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雄小字第001339號林淑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艾113年度雄小字第13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淑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雄小字第1339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8月15日下午2時1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麗文
- 發布日期:113-07-27
- 更新日期:113-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