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張其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發行公司「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4-24
  • 更新日期:112-04-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