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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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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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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劉玲玉(即吳敏生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9NX911209-8
股票
1
200
 
002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912968-2
股票
1
110
 
003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1NX915348-2
股票
1
62
 
004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1NX918115-8
股票
1
74
 
005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2NX922182-9
股票
1
155
 
006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4NX940619-7
股票
1
96
 
007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5NX944118-2
股票
1
243
 
008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0946643-0
股票
1
235
 
009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7NX0948857-9
股票
1
235
 
010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949923-2
股票
1
202
 
011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9NX0951809-8
股票
1
19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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