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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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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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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張潔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發票日原為「111年2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2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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