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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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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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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游貴英(原名:周游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周游貴英」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游貴英(原名:周游貴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
      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
      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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