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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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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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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忘憂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發票人「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吳孟良」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吳盈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
    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
    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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