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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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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5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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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諒

主    旨:公示送達吳東川之裁定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1951號吳東川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挺豪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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