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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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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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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楊進隆  
送達代收人 蔡耀輝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4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632-6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633-8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3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634-0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4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635-1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5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636-3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6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637-5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638-7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639-9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640-5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641-7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1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125-9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2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126-0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3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127-2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4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128-4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5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129-6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6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130-2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7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131-4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8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132-6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9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133-8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0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134-0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12-03
  • 更新日期:112-12-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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