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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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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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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衡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雄院國112勞訴衡字第1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15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光耀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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