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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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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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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送達代收人 謝孟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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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額(新
 
 
 
 
 
 
台幣)
 
 
 
001
頑皮寶貝國際有限公司 洪振中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160036321
50,000元
112年5月31日
6872532
 
002
頑皮寶貝國際有限公司 洪振中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160036321
50,000元
112年6月30日
6872533
 
003
頑皮寶貝國際有限公司 洪振中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160036321
50,000元
112年7月31日
6872534
 
004
頑皮寶貝國際有限公司 洪振中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160036321
50,000元
112年8月31日
6872535
 
005
頑皮寶貝國際有限公司 洪振中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160036321
50,000元
112年9月30日
6872536
 
006
頑皮寶貝國際有限公司 洪振中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160036321
50,000元
112年10月31日
687253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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