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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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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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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薛博仁  
送達代收人 黃添壕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4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D-26665-9
股票
1
1000
 
002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D-26666-0
股票
1
1000
 
003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D-26667-2
股票
1
1000
 
004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319-7
股票
1
300
 
005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8-NX-1828-2
股票
1
66
 
006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9-NX-2202-7
股票
1
201
 
007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X-2591-0
股票
1
214
 
008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91-NX-2975-1
股票
1
18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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