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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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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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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正旺紙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受款人「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之記載,應
更正為「正旺紙器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付款人「正旺紙器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
      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
      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09-01-22
  • 更新日期:109-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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