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正旺紙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受款人「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之記載,應
更正為「正旺紙器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付款人「正旺紙器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
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
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09-01-22
- 更新日期:109-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