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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鄭文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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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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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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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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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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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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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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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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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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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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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ND0040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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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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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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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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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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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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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NX0005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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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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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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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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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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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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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ND00434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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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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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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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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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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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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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ND004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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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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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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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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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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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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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NX0008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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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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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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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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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