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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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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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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1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儲祥玉(即儲貞怡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
1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L39888
股票
1
3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L60083
股票
1
3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B0396
股票
1
6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A9008
股票
1
67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33Z62489
股票
1
18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34Z66402
股票
1
74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56851-9
股票
1
41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22757-8
股票
1
26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94757-5
股票
1
18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60951-7
股票
1
13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24596-1
股票
1
32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499682-2
股票
1
4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1-04-06
  • 更新日期:111-04-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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