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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5號何銘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何銘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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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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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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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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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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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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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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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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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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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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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毓企業五金行郭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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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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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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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84351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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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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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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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1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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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4-12
- 更新日期:111-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