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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66號郭幸宜(即郭張梅雀之繼承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郭幸宜(即郭張梅雀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8號15
樓之2
代 理 人 郭弘岦 住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252巷2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郭張梅雀於民國85年11月1 日死亡,其現存繼承人有聲請人、訴外人郭弘昌、郭弘岦,被繼承人郭張梅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繼承(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已遺失,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110年7月14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7月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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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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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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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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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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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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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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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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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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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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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C-26D4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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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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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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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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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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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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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C-26D4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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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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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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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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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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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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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C-34Z4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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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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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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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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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4-14
- 更新日期:111-04-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