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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號呂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呂盆 住台北市中正區同安街8巷2弄7號
居住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01號
代 理 人 吳蕭玉秀 住台北市中正區同安街8巷2弄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年初搬家時,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110 年6 月9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6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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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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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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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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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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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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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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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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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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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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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C-25E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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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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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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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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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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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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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C-25S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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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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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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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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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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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C-26H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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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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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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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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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C-26Q0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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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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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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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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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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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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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C-27V0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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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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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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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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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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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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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C-2740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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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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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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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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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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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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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C-28V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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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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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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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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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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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C-285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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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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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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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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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4-14
- 更新日期:111-04-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