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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7號維金鋼鐵有限公司
111年度除字第10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股 別: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維金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勞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阜弘企業有限公司張進福
維金鋼鐵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
0831435007208
95,393元
110年2月30日
FA0594907
函 稿 代 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股 別:慶股
- 發布日期:111-04-22
- 更新日期:111-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