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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1號麒麟食品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麒麟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陳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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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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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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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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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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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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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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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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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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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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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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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食品行陳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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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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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商業銀行林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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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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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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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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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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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4-22
- 更新日期:111-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