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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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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1號麒麟食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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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麒麟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陳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麒麟食品行陳清文
雙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林園分行
6308
610,341元
110年8 月31日
5817353
 
 
 
 
 
 
  • 發布日期:111-04-22
  • 更新日期:111-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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