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5號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茂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 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張福來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84002455551
50,000元
110年8月25日
FR0308473
 
 
 
 
                
  • 發布日期:111-04-28
  • 更新日期:111-04-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