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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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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2號藍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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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藍小雲  住台北巿文山區指南路一段41號3樓之6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83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3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E6411
股票
1
20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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