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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3號新鎂數位光學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新鎂數位光學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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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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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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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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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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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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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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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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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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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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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商業銀行大昌分行柯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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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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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商業銀行大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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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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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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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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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023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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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